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入刑以来,对于入罪标准、恶意欠薪的界定有诸多争议,但是随着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该罪在实体问题上争议问题渐少。近期,笔者注意到:各地判决中在是否写明“责令被告人支付拖欠工资”上并不一致。对此,笔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刑事判决中应当写明“责令被告人支付拖欠工资”。分析如下:
该类案件中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此言一出,相信一定有人会反对,并举出2012年两高、人社部及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可以告知劳动者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笔者认为,该规定内容是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解释》出台之前,随着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明确,该规定就不能再适用了,而且在随后几年的通知中的确也没再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更加明确限定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因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中的被害人与盗窃、诈骗犯罪中的被害人在这一点上没有本质区别:他们的确是财物被侵犯了,但是并没有被毁坏,因此,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既然不能提起,那就需要在判决中写明被拖欠工资应当支付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未被支付的劳动报酬实质系被告人违法所得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对“违法所得”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基于任何人都不能因为犯罪行为获利的原则,笔者认为刑法中的“违法所得”就是指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获取的财物或者物质性利益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收益。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中,被告人将本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占为己有,将自己本应支出减少的财物继续占有就属于“违法所得”。对于“违法所得”的处理,我国《刑法》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写明责令支付工资可以节约社会和司法资源
假设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中,不能写明责令退赔,必须由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才会判决,那么势必会造成社会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一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中的被害人往往较多,如果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需要提交多份诉状;二是开庭审理过程中,还要进行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如此多的被害人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增加;三是附带民事诉讼需要诉状,对于一些文化水平较低的劳动者来说,找律师代写,无疑增加了负担;四是该类犯罪中多数被害人常年四处打工,居无定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无疑会浪费他们的时间和精力。
综上,笔者认为,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中,无论被害人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都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写明“责令被告人支付拖欠工资”。并且,在此建议司法机关应当明确在此类案件中,被害人不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即可依法获得工资或者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