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赵某甲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与同监人员李某关系不错成为朋友。赵某甲担心自己出去之后与自己掌握的另案线索中的赵某乙、刘某不好相处,同时也想帮助李某减轻处罚,便将赵某乙、刘某犯罪线索主动无偿让渡给李某。李某在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此线索后经查证属实。
分歧意见
李某检举揭发行为是否构成立功,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检举揭发行为构成立功。分析如下: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第四条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案中,李某从赵某甲处无偿获取他人犯罪线索的行为不属于《意见》第四条规定的“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
其次,立功作为一种量刑制度,兼顾正义性和功利性。正义性即行为人不以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为自身获得利益。而功利性即行为人实施的讲究报酬、注重实效的利于自己、利于国家、利于社会的行为属性,其结果应予以鼓励和肯定。就其功利性而言,对行为人主观方面如是否悔过自新、改恶从善没有特定要求,主观方面向善并非构成立功的必要条件。无偿让渡立功的获取人从形式上看提供了线索,利于侦破其他案件,从实质上看也符合功利性的本质,节约侦查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并不违背立功的正义性要求,且符合立功的功利性特点。故李某的检举揭发行为构成立功。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检举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分析如下:首先,此让渡立功情节与检举揭发者李某之间无关联性。本案中,检举揭发者李某与作为被检举揭发人的赵某乙、刘某来自不同地方,生活、工作上无交集,此种立功纯属赵某甲让渡之物,且李某在其中并未付出任何努力。
其次,让渡立功行为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刑法的平等原则,有违司法公正。本案中,如若认定李某的检举揭发行为构成立功,将可能使李某在没有付出任何努力的情况下而最终获得了从宽,这对被害人不公,且与李某自身所犯的罪行不相适应。
笔者观点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李某的行为构成立功。
目前,羁押场所内的立功形式越发多样,作为其一的无偿让渡立功也是如此。针对无偿让渡立功,一方面,检举揭发人没有采取《意见》规定的非法手段,且发挥了立功的实质效能。在未采取非法手段前提下,至于检举揭发人获得某些线索是直接获得的还是间接获得的均不影响立功的成立。本案中,不管赵某甲是出于江湖义气还是故意提供抑或是李某主动索取均不影响立功的成立。另一方面,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都是鼓励被羁押人立功,适用条件相对从宽,这有利于被羁押人加速改造,悔过自新,也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同时,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在全国推行,鼓励当事人揭发检举也更有利于当事人认罪悔罪,接受法律惩处。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立功。
(作者单位: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